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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建設監理協會監事會組織機構


  監事長:孫成雙

  監 事:朱迎春 孫鵬程

  辦公室:蔣里功

中國建設監理協會監事會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中國建設監理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監事會依法獨立、有效地行使監督權,規范監事會內部運行程序,充分發揮監督職能,根據國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中國建設監理協會章程》(以下簡稱協會章程)的規定,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監事會是協會的監督機構,依法對有關人員和事項行使監督權,保障會員利益,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章 監事會

  第三條 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2名,監事長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會下設監事會辦公室。
  第四條 監事會享有知情權,且必須得到保障:
  (一)信息資料知情權。包括協會日常運轉和管理文件及必要發送范圍,并有權要求相關方提供補充信息資料;
  (二)重大事項知情權。包括協會發展規劃、制度建設、資金運用等情況;
  (三)重大案件知情權。包括協會發生的重大違法違紀案件、財務發生異常波動及其他可能出現重大損失或風險的事項;
  (四)審計事項知情權。協會接受外部審計或進行內部審計中發現重大問題,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向監事會報告。
  第五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事享有對監事會職權涉及事項進行監督的權利;
  (二)擬定議案并提請監事會審議的權利;
  (三)享有對監事會議案進行審議表決的權利;
  (四)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委托其他監事出席、列席。
  第七條 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組織履行監事會的職責;
  (三)審定、簽署監事會報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委托其他監事出席、列席;
  (五)代表監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提案;
  (六)代表監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七)依照法律法規或規章,及協會章程規定,應該履行的其他職權。
  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或者不履行職權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履行職權。
  第八條 監事會辦公室負責監事會的日常工作,包括監事會議題收集和整理及相關文件準備、會議通知、會務承辦、會議記錄、會議決議和會議紀要編發、監事會決議的實施和監督、會議材料的保管歸檔等。


第三章 監事會會議

  第一節 基本規定

  第九條 監事會會議是監事會行使職權的主要形式,監事會每年至少舉行兩次定期會議。
  第十條 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
  第十一條 監事按規定參加監事會會議是履行監事職責的基本方式。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應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代理出席。委托書應當注明代理監事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第十二條 監事參加監事會會議應當在職權范圍內行使權利。代理監事應當在委托書明確的授權范圍內行使權利。
  第十三條 監事連續兩次不能出席監事會會議,也不委托代表出席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監事長應當建議會員代表大會予以撤換。
  第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可采取現場會議方式或書面議案方式召開。
  (一)監事會會議采取現場會議方式的,應當設置會場,現場會議可以采用電話、視頻或其他方式舉行。
  (二)監事會會議采取書面議案方式的,可通過分別送達書面議案審議或傳閱審議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 監事出席監事會會議發生的費用由協會支付,費用包括監事所在地至會議地點的交通費及會議期間的食宿費、會議場所租金等。

第二節 議 案

  第十六條 下列協會機構或人員可以向監事會提出議案:
  (一)理事會;
  (二)常務理事會;
  (三)常務理事;
  (四)理事;
  (五)會員代表;
  (六)監事。
  第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第五條職權時每一項均應形成議案。監事會辦公室負責收集議案,提出處理建議,提交監事長,經監事長批準后召開監事會按本章第四節的規定進行審議。

第三節 會議召開

  第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組織召開。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事長應在十五日內組織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
  (一)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兩名以上監事聯名提議時。
  第二十條 監事會辦公室應在監事會會議召開十日前,向全體監事及其他列席人員發出會議通知。監事會會議通知的內容一般包括:
  (一)舉行會議的時間、地點;
  (二)會議議題及有關資料;
  (三)會務聯系方式;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條 當2/3以上監事認為會議議程不明確、不具體,或因會議材料不充分導致無法對決議事項做出判斷時,會議主持人可以提出延期召開或延期審議該事項。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辦公室負責或組織安排與所有監事的溝通和聯絡,獲得監事對有關議案的意見或建議,并完善有關議案。
  第二十三條 會議主持人應按預定時間宣布開會,由議案提出者或議案提出者委托他人向監事會匯報工作或作議案說明,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對每個議案逐項審議。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在審議有關議案和報告時,可要求協會常務理事、理事、會員代表及外部審計人員列席會議,對有關事項作出說明,并回答相關問題。
  第二十五條 出席監事會的監事中途退席,應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并說明原因,獲準后方可退席。

第四節 表決和決議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一般應做出決議。監事會決議必須經半數以上的監事表決同意方為有效。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原則上只審議會議通知中列明的議題。臨時議題,提案人應以書面方式向主持人說明理由,并經半數以上的監事同意,方可列入議題審議。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審議議案,所有與會監事須發表贊成、反對或棄權的意見。每名監事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現場會議可采用舉手或投票方式表決,根據表決結果形成會議決議。
  監事會會議采用書面議案方式舉行的,需采用書面審議方式表決。自議案通知書送達監事至監事提出表決意見的時間應不長于五個工作日,在此期限內,監事應當在《議案表決單》上寫明意見及其理由。監事會辦公室應將會議議案的表決結果匯總統計,形成會議決議,經監事長審核簽字后,在五日內將情況反饋給各位監事。
  第三十條 未出席會議的監事,亦未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代為行使的,應視為放棄該次會議上的表決權(即棄權)。
  監事因故不能全程參加會議審議表決的,亦未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代為行使對剩余表決議案的表決權的,應視為放棄對其他剩余議案的表決權(即棄權)。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辦公室根據監事會會議表決結果形成會議決議和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報送中國建設監理協會或相關機構。


第四章 監事會決議的執行和反饋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決議事項交由協會相關部門落實執行。會議決議事項有明確時間要求的按照時間要求完成,無明確時間要求的一般事項在一周內完成,特殊事項不超過兩周,其他會議決議事項的落實工作按照會議主持人要求限時完成。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辦公室負責會議決議事項落實情況的督促、協調、檢查和催辦,并以《事項督辦單》的形式,對會議決議的重要事項進行匯總和跟進,及時向監事長報告。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做出的決定,如涉及提議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臨時提案的,應在規定時間內,以書面形式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會議議題和內容完整的提案,并應保證提案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和協會章程。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或本規則生效后,與頒布的法律、法規及協會章程沖突的,以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及協會章程規定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規則自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規則由中國建設監理協會監事會解釋。